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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版權登記有什么用?登記之后價值有以下五點!

2021-03-22 15:49:50 閱讀(458 評論(0)

對大多數(shù)影視從業(yè)者而言,版權登記這個概念既熟悉又陌生,稍有些資歷的影視從業(yè)者都知道版權登記制度的存在,很多人也都辦理過版權登記,對版權登記是熟悉的;但版權登記有什么用?許多影視從業(yè)者是困惑的。立足于司法實踐,以下將對版權登記制度作學理性探討。


電影版權登記有什么用?登記之后價值有以下四點!

圖片來源于網(wǎng)絡


一、版權登記的法律淵源


我國版權登記制度的直接法律淵源是《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由于本文的語境為影視相關產業(yè),因此,計算機軟件與著作權質權問題非本文的探討對象。所以,本文只討論《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所設定的版權登記制度。


二、版權登記的法律內涵


《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中所設定的版權登記,又名著作權登記,是指依《著作權法》所受保護的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作品的作者、專有權所有人及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自愿到著作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查后發(fā)放作品登記證。


三、版權登記的作品范圍


《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一款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電視劇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所以,電影與電視劇均屬于可以作版權登記的作品范疇。


除此之外,《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所設定的十三種作品均可以申請版權登記,具體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曲藝作品、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美術作品、建筑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四、版權登記的法律意義


1、版權登記對著作權的產生并無影響,二者不具備實質關聯(lián)性。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著作權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因此,我國實行的是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作品一經創(chuàng)作完成,著作權便自動生成,依法受到保護,不需要發(fā)表或出版,更不需要登記,版權登記對著作權的產生不具有決定意義。《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也作了類似規(guī)定,作品無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2、版權登記是證明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jù)。


《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第一條規(guī)定,“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jù),特制定本辦法?!?/span>

嚴格來說,版權登記最重要的意義就是訴訟中的證據(jù)價值,尤其對著作權權屬糾紛所引發(fā)的訴訟具有補強證據(jù)的作用。


3、若版權登記與作品署名相沖突,正常情況下,版權登記的證據(jù)效力弱于作品署名的證據(jù)效力。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在一般情況下,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版權行政機關經過初步審查出具的正式文件,具有比一般證據(jù)較強的證據(jù)效力,但其若是與作品本身的署名情況相違背,則還是應以作品署名為準。

理由主要是著作權登記證書均是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的記載,并非創(chuàng)作完成當時形成的文件,那么,這種事后對權利人確認的方式,不一定能客觀全面地反映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當時的情況。


考慮到申請著作權登記的人可能并非是全部作者,而版權登記機關也沒有更有力的調查手段和程序保證所有登記權利人信息準確無誤,所以當?shù)怯涀C書上記載的信息與作品本身信息及其他證據(jù)反映出來的情況一致的,該登記證書可以作為補強證據(jù)被采納,若是相悖的,則無法采納?!?/span>


概括的說,作品上署名的證明效力強于包括版權登記在內的一般證據(jù)。對著作權權屬而言,版權登記是初步證據(jù),但也僅僅是初步證據(jù)。


4、完成版權登記的作品不當然成就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條件,換言之,版權登記項下的作品未必是“作品”。


如在王貞月訴王彩菊等侵害作品復制權糾紛一案中,法院即認為:“著作權權利登記證書僅具有初始證據(jù)的效力,對證書項下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要件允許對方當事人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


現(xiàn)被上訴人舉證證明的花型與上訴人登記的涉訴花型具有相似性,說明上訴人登記前已有類似花型在市場公開。上訴人的涉訴作品缺乏明顯特性,無法達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所要求達到的獨創(chuàng)性。嚴格來說,只有司法機關擁有通過司法程序審查并定義作品的權力,版權登記機關無職權也無能力審查作品是否成之為作品。只要第三人有合理抗辯、充足的證據(jù)就可推翻版權登記證書項下作品的著作權定性。


5、版權登記并不等同于登記人對權利證書項下作品享有著作權。


因為能夠證明著作權權屬的證據(jù)眾多,且證明效力有強弱,版權登記只是眾多證據(jù)中的一種,若甄別登記人是否真的享有著作權,還需要和其他證據(jù)相結合,才能得出準確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jù)。


所以,判斷著作權權屬存在一個可供選擇的證據(jù)集合,行為人當盡可能多的收集證據(jù)以此綜合判斷才能得出合理結論。


綜上所述,版權登記雖有一定的法律意義,但不可對其迷信,就我國目前的法制環(huán)境下,其所能產生的僅僅是著作權權屬證明的初步證據(jù)作用。無論是登記人還是在交易中的相對人都應提高警惕,審慎對待權利證書項下作品權屬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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